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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颁布日期】:1982-4-2
【法律文号】:[82]劳险字4号 【执行日期】:1982-4-2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82]劳险字4号
【字体: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残废、死亡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残废、死亡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2年4月2日[82]劳险字4号)
  湖南省劳动局:
  (81)湘劳福便字第165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研究,现复如下。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应当与固定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办理,即: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学徒工因工死亡后的抚恤待遇问题,仍应按(63)中劳薪字第160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对于因工死亡的学徒的直系亲属,可由企业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如果有特殊情况,例如因工死亡的学徒系独生子女,其父母都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可作为个别问题,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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