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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保险福利司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0-5-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0-5-19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
【字体: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
  (1990年5月19日)
  江西省劳动厅、省总工会:
  你省赣工险(90)61号文收悉。所询根据《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复四川省劳动局函》([77]劳薪字60号文)第一条 规定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这部分精减职工人员是由于患职业病而改按退休处理的,因此他们死亡后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二、上述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人员已经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以从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处理。过去的不补。
  三、上述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职工因工死亡费用开支渠道解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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