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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65-9-10
【法律文号】:[65]中劳薪便字第381号 【执行日期】:1965-9-10
劳动部工资局
[65]中劳薪便字第381号
【字体: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年9月10日[65]中劳薪便字第381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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