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部综合计划司 |
【颁布日期】:1994-3-17 |
| 【法律文号】:劳计司函字[1994]7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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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4-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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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综合计划司
劳计司函字[1994]7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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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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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17日劳计司函字[1994]7号)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询问改为五天半工作制后,企业小时工资如何折算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平均为44小时。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365-7-52-26)÷12 = 23.33(天)。为便于计算,可统一规定每月法定天数为23.5天,或按每月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小时工资亦可按此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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