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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2年2月27日劳办力字[1992]15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 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策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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