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2-27
【法律文号】:劳办力字[1992]15号 【执行日期】:1992-2-27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力字[1992]15号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2年2月27日劳办力字[1992]15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 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策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