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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2-6-10
【法律文号】:[1992]价费字268号 【执行日期】:1992-6-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268号
【字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10日[1992]价费字268号)
  劳动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种证书费
  (一)《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本一元四角五分。
  (二)《外国人就业证》每证十元。
  (三)《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每证(每批人次为一证)六十元。
  (四)《技师合格证书》每证二元。
  (五)《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每证二元二角。
  (六)《技术等级证书》每证一元三角。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一元五角。
  (八)《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的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或使用单位按规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的定期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三、职业安全卫生和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和矿山的粉尘和有毒物质的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监测,以及在用起重机构和乡镇矿山矿灯、国营矿山报警、矿灯的抽查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但不得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省级劳动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明确检验品种、细目和抽验次数,收费标准收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按《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执行。
  五、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是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等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费应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取,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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