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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9-10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2]291号 【执行日期】:2002-9-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2]29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大检查的通知》精神,落实今年劳动保障会议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重要性认识
  近年来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下降较大,领取失业保险人数增速较快,给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工作带来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参保人数跌势,控制失业人数,促进再就业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失业保险参保扩面的推动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稳定、扩大参保队伍是加强基金征缴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基金正常运转,实现两个确保的物质保证。要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层层落实工作任务,要通过强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挖掘参保潜力,突破现存参保死角,最大限度扩大参保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两手抓,一方面通过宣传,提高企事业单位对失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扩面、追欠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通过严格管理,确使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通过再就业工作让下岗失业人员尽早走上就业 ,控制失业率。
  二、明确参保资源,逐级分解落实任务
  各区县要针对参保任务完成进度,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统计局提供的单位名单,查找至今未参保的漏户、漏人。在明确本地区源量的基础上,注意资源存量的变化与走向,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按市下达的参保及征缴任务,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头,确保任务完成。
  三、完善措施抓细做实
  1、坚持“三对比”的办法,防止参保资源流失
  要继续按“三对比”的办法,即按照参保情况与资源对比,与去年同期参保人数对比,与养老、医疗保险对比。做好企业重组、改制、迁移过程中参保续接及转移工作。防止欠缴单位分立及私营企业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参保数量流失,确保在当期存量不减少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今年的参保扩面任务。
  2、加强宣传和监督,建立参保情况通报制度
  要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政策宣传力度,帮助部分事业单位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参加失业保险自觉性。同时要积极协调,取得劳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参保状况通报制,对用人单位新参保或无故不参保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进行通报,争取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
  3、突破参保扩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要把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的重点放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上,尤其要重点攻破广播、文化、区县属环卫系统及辖区开发区的参保死角。同时,要针对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措施,实现实质性突破。
  4、量化指标,加强考核
  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参保扩面考核指标的情况,把参保扩面的分析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负责同志汇报,同时报市失业保险处,市将采取通报的形式,按月公布各区县的参保扩面工作进度,并根据参保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奖惩。年末参保任务没有达到90%的区县,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具体的书面说明。
  各经办机构要以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大检查”为契机,继续抓紧、抓实参保扩面工作。要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自觉参保缴费的法制观念;通过强化动态管理,防止参保人员流失;通过加大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尽快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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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享受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OO六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困难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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