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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2-8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4]47号 【执行日期】:1994-2-8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4]47号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1994年2月8日劳办发[1994]47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示答疑的请示》(温鹿功[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二、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劳动部门在处理工伤事故补偿问题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没有制定有关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应执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请转告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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