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4-14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4]126号 【执行日期】:1994-4-14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4]126号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1994年4月14日劳办发[1994]126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4]1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请示》提出职工因违反厂规厂纪罚款不交,企业扣发工资引发的争议;职工因受开除以外的其他行政处分或待岗处理而影响工资、奖金发生的争议;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因职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受到开除、辞退处理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所以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奖金等规章制度。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对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要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的规定予以受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关于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