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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8-15
【法律文号】:宁劳社[2001]91号 【执行日期】:2001-8-15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2001]91号
【字体:  
关于实行申领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与参加社会保险挂钩的试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局及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提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质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现就职业介绍机构补贴、职业培训(30%就业部分)补贴、自谋职业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以下简称四项补贴)应当与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挂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今年6月底,将原职业介绍机构补贴中的门票、求职登记、信息查询和职业指导服务、介绍成功等补贴项目综合计算,按照推荐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考核拨付补贴。根据介绍就业成功人员的就业形式,全日制就业以签合同、办保险为准,按80元/人的标准补贴;非全日制、季节性、小时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参加自由职业者保险为准,按40元/人的标准补贴。其他三项补贴的标准不变。
  二、 各单位申报“四项补贴”时,应报送就业人员名册。名册包括就业人员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就业登记证号、社会保险个人编号等有关内容。
  三、 “四项补贴”实行微机网上考核,就业人员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含自由职业者参保)的,不得核拨“四项补贴”。
  四、 局计算机信息中心分别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和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开能计算机信息查询窗口,连通我市就业、职业培训和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就业处和职培中心应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单位申报的就业人员名册进行比对。
  五、 “四项补贴”人数和金额经微机比对确认后,由就业处和职培中心分别报局审核批准后拨付。
  六、 失业人员档案保管费和职业培训合格补贴(即70%部分)考核拨付办法不变。仍以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参加职业培训、领取资格证书的实际人数为准。但领用失业人员档案保管费的单位,应当承担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做好相应劳动保障服务的责任。
  申领程序仍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就字[2000]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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