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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9-2-23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1999]5号 【执行日期】:1999-2-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1999]5号
【字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8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回收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上海市已经完成回收任务,还有一些省市的工作已接近完成。但从全国情况看,工进进展很不平衡,清理回收任务仍十分艰巨。据初步统计,全国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近5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我们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回收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部回收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事关保发放、保稳定的大局。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及时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要按照财政、劳动保障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规定,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抓紧做好回收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回收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成立回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回收工作。
  三、要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的回收计划,制定、下达各地市县回收计划指标,层层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的,争取在4月底前全部回收;政府批准或由其他部门动用的,要积极争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之前全部回收。
  四、要及时了解借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实行兼并、转让、出售、破产的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追回企业借款的意见,防止企业借机逃废债务。对确实无法加收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商财政部门报政府批准后核销。
  五、要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新发生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一起,在追因全部基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六、为了了解各地回收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地根据《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月报表》(附后)的要求,逐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劳动保障部将按季通报各地情况,对工作不力、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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