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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9-30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2]309号 【执行日期】:2002-9-3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2]309号
【字体:  
关于贯彻《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津转制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精神,现就中央驻津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中转制的中央驻津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问题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从2001年1月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从转制之月起至2002年12月底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一次性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从2003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二、对于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三、转制前退休人员范围的界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时间为1999年7月1日,1999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为转制前退休人员;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2000年9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为转制前退休人员。
  四、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中驻津单位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0]214号)和《关于转制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1]129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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