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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精神,现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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