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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9-3-29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1999]12号 【执行日期】:1999-3-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劳社部发[1999]12号
【字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规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近来发现个别地方和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挤占、挪用和冒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现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02号)、《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的文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资金的申请、筹集、使用程序和管理办法。同时,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要做到公平、透明、合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盈亏状况、下岗职工人数、进中心签协议、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把工作做细、做透。为加强监督,省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督电话,并公布于众,受理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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