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9-2-23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1999]4号 【执行日期】:1999-2-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劳社部发[1999]4号
【字体:  
关于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报

  关于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先后发生严重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四川、辽宁省限期全部收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标,督促有关地区对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建社保大厦,采取直接挪用、以存代贷、违规定规担保等手段,先后动用养老保险基金7839万元。其中:直接挪用2099万元;委托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担保5740万元。在国务院和四川省都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睡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下,该局串通银行签订假协议,将5740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半年期存款改为两年期,拒不存入财政专户。
  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直接责任人王建明四川省劳动厅党组成员、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全部收回挤中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撤销所有担保,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目前,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已全部收回或纠正。
  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原市劳动保险公司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15548万元。其中:为建社保大厦直接挪用6258万元,提供贷款担保、抵押6420万元;委托放贷、投资入股、企业借款等挪用2870万元。1994年前,该市主要采取直接挪用的方式,1994年以后,在国务院多次强调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的情况下,又变换手法,采取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的方式继续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辽宁省委、省政府和鞍山市委、市政府分别作出决定,对鞍山市原副市长和显环(现已),原副市长、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治权给予通报批评;对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原总经理、现局级调研员王亚明,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总会计师杜维安,原市劳动局副局长、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局级调研员贾鸿文,原劳动保险公司经理、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局级调研员闵锡纯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原市劳动保险公司副经理、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局级调研员刘春青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目前,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除1996年批准核销的部外,其余社会保险基金已全部收回或纠正,并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性质严重,危及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特别是在国务院三令五申,社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情史下,仍继续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了恶劣影响,不顾重损害了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上述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一、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新发生的违纪案件,发现一起,就坚决从严从快查外一起,在及时追回被挤占挪用基金的同时,对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二、全力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从1998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清查结果看,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如不及时清理回收,必将影响“两个确保”任务的完成。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回收要求,抓紧落实,确保1999年全部收回历年被挤占挪用的基金。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自律、监控机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基金  通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9年3月2日印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首席技师、特聘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批复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