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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9-4-23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发[1999]22号 【执行日期】:1999-4-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培就司发[1999]2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1999)》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文
  劳社培就司发[1999]22号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1999)》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保证各地劳动力市场使用的职业分类与代码的科学和规范,有利于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我部根据重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6565-1999《职业分类与代码》和我部主持编纂的《职业分类大典》,在对劳动力市场现行职业分类和代码(目前多数地区采用我部前几年推荐使用的分类和代码)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1999)》(以下简称《市场职业分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分类标准的统一,是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基础。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尽快在职业介绍工作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中执行《市场职业分类》。
  二、各地应组织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进行《市场职业分类》的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和在工作中应用。职业介绍机构以各种形式收集、发布、分析职业供求信息,应采用上述分类标准。
  三、由我部组织开发的应用软件(LMIS)在正式推出时,将采用《市场职业分类》的标准。已使用LMIS试用版的用户,部信息中心将安排为其进行软件相应部分的更新。具体办法请与信息中心联系。劳动保障系统内使用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的单位,应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应用软件相应部分进行修改,保证统一标准的执行。
  四、建立《市场职业分类》例行维护制度。各地应确定专人负责分类标准的管理和维护,每年10月底前,将增减、修改职业名称的意见和自行添加的特殊职业名称与代码通过电子邮件报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综合各地意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场职业分类》进行调整。调整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调整后的标准将通过因特网提供下载,各地据此自行进行相应的数据维护。
  五、各地可从首都在线WWW.263.net的免费信箱中下载《市场职业分类》及与我部以前推荐使用的职业分类和代码的对照文件。文件名为JOB-CRI.RTF,用户名为LMIS,口令为LmisLmis。已和部联网的单位也可从部网主页“中国劳动力市场”栏目下载。
  对《市场职业分类》的意见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戴北、胡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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