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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1-3-5
【法律文号】:人退司函[1991]2号 【执行日期】:1991-3-5
人事部
人退司函[1991]2号
【字体: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退司函[1991]2号
  天津市人事局:
  你局津人退[1990]4号函悉。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其缓刑期内的生活待遇问题,仍按照劳人险函[1983]16号办理,即:“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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