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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日期】:1956-5-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65-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字体: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外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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