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职位设置、人员选配、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现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加以确定。 (一)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体单位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定。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六、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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