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6-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88-6-25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