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的办法出国手续办理)。 十三、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十四、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到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竞换外汇。 十五、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 办法计算。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十六、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四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