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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本院1957年1月12日所发“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的现象的通知”,做好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剂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多余或不足时,应按下述原则平衡调剂:1.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技术工人、工人技术学校和工人技术训练班的学员以及生产培训的学徒 和某些特殊工种的工人由中央各部负责,在尽量避免远距离调动的原则下,于本系统内部进行平衡调剂。2.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三级和三级以下的工人,以及地方企业的工人、学徒等,都由地方负责进行平衡调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责成所属劳动部门做好这一工作。3.建筑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工程单位的长期工人,都各由其主管部门平衡调剂。各部门间应加强合作,尽量避免远距离调动和相向调动。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上述原则和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迅速制定1957年本系统本地区的劳动力平衡方案送劳动部,由劳动部召开全国劳动力平衡会议,制定地区、部门之间的劳动力平衡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为了不致影响生产和工作,在计划未最后确定以前,各部门各地区可以先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必要的调剂。 二、人员的调配,必须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增加人员的单位,在职工调入以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所需人员尽可能从性质相同的企业、事业同工种或相近工种的多余人员中抽调);调出单位必须力求调出合乎需工单位要求的人员(技术合格、文化相当、身体健康);调入单位不应提过高的条件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以免妨碍人员调剂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单位在进行平衡调剂时,应做好被调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实事求是的向他们说明调动的理由和调往单位的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等情况,动员他们自觉自愿地服从国家调配。被调人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调配,并屡经教育无效者,可以作为自愿离职处理,处理后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四、在不同单位间调剂人员时,调入单位应与工人签订个人的劳动合同。如系临时借调,借调双方和工人应当共同签订借调的个人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种、技术等级、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等。签订好了的合同,应分送调出、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五、各单位对于多余的正式职工和学员、学徒,应该积极设法安置,如果没有作好安置工作,不得裁减。 六、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动力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有浪费劳动力的情况,应视需要进行调整,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事业单位如有不按规定私招或随便辞退人员时,应视情节严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监察部门予以适当处理。 以上通知,希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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