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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位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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