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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2-17
【法律文号】:劳技字[1992]6号 【执行日期】:1992-2-17
劳动部
劳技字[1992]6号
【字体:  
关于颁发《劳动科学技术研究(自然科学类)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安全)部门,有关研究机构、院校、学会:
  为加强劳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劳动科学技术研究(自然科学类)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劳动科学技术研究(自然科学类)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劳动部
  1992年2月17日
  劳动科学技术研究(自然科学类)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完善劳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可申请列入劳动部科研年度计划: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需要的检测、检定技术及装备;
  (二)通用性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
  (三)为制订、修订和贯彻法规、标准必须的试验验证研究;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需要的软科学和管理技术研究;
  (五)经费预算合理且研究单位财务制度健全。
  第四条   列入国家专项科研计划的项目,由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厅(以下简称“部科技办公室”)配合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按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平等竞争,择优选定或委托承担单位。
  第五条   列入部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科技合同管理,经费由部拨给和承担单位自筹。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部拨经费实行无偿补助或者有偿使用。
  第二章   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   部科技年度计划由部科技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七条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部有关司局意见后,经部批准,部科技办公室于每年十二月发布一年度科研选题的指导性文件(包括重点领域、方向和经费资助的原则等)。
  第八条 部确定纳入科技年度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由部科技办公室组织规划和招标,在适当范围内择优选定承担单位。
  第九条   符合总则有关规定和年度科研题指导性文件要求的项目,研究单位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后,于当年二月底前向部有关业务主管司局(以下简称“有关司局”)报送科技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一略),同时抄报部科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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