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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针对当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1994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与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厅字[1994]13号)。在中办、 国办批转的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包括制定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强化劳动监察,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办、国办通知明确要求对报告予以重视,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为切实贯彻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现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要切实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加强劳动监察体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为深化劳动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服务。最近,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指出,必须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要进行干预,要依法处罚。因此,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能,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监控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保障劳动法律的实施,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劳动监察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综合性业务,而且是法律很强的工作。实行劳动监察,必须于法有据。各级劳动部门在健全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法规的同时,应抓紧制定劳动监察法规,完善监察程序,明确监察纪律,规范劳动监察法规文书等。 三、尽快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充实人员。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强化监察职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要按照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逐步形成中央、省、市(地)、县四级劳动监察组织网络,做到对违法行为投诉有门,重大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尽快查处。由于劳动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所以劳动监察工作应单设工作机构。即使暂与有关业务处室合设的,也要明确为其内容单独的科室。这样便于对劳动监察机构的管理,同时也从组织上保证劳动监察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107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工作。这次用工大检查,是劳动行政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部署检查工作,劳动监察员要深入企业,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检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检查过程中,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派劳动监察人员到现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劳动用工大检查工作。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尽快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职工投诉和举报,并组织进行专案查处,纠正劳动违法行为,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 六、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按照中办、国办通知精神,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劳动监察工作,争取领导的支持,切实把劳动监察工作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抓紧抓好;对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帮助解决,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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