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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6年11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伟太制帽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伟太公司)台湾管理人员李明河因厂内三名职工偷了几块皮料自制成6双鞋,对职工进行殴打、罚跪两个小时,强行给职工挂“我是贼”的牌子在厂内游行示众。这一违法行为引起该厂职工极大的愤概,有近400名职前往三乡镇政府请求有关方面予以处理。广东省和中山市劳动部门高度重视这一严重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事例年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依法对责任人李明河实施了行政处罚。但这一事件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特予通报,望能引起各项的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能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但是,极少数企业不断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此,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伟太公司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提高到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高度抓紧抓好。既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也应依法进行严格管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行为,严肃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企业经营者全面了解、掌握《劳动法》知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劳动法》。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劳动法律知识培训班,强化他们自觉遵守劳动法律的意识。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明确劳动权利、劳动纪律和义务,并且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在今后一季度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年检时,应按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进行一次合面审查;在开展巡视监察和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时,应重点检查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遵守劳动标准的情况;对举报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处理。对阻挠、拒绝监察的,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通过开展多种方式的监察执法活动,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制。同时,积极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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