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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3-1
【法律文号】:劳计字[1993]9号 【执行日期】:1993-3-1
劳动部
劳计字[1993]9号
【字体:  
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字[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以鉴证。鉴证时须携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凡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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