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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卫生部 经贸部 【颁布日期】:1989-2-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89-2-10
卫生部 经贸部
【字体:  
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经贸委(厅、局)、部直属单位: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来华人员越来越多,仅常驻北京的使节、外商就达6000余人,每年来华观光旅游的外宾约2690万人(还不包括归国观光华侨)预计今后还会有所增加。但医疗卫生服务远不能满足外宾日益增长的需求。现为外宾服务的医院条件简陋,缺乏吸引力,外宾患病后,大部分回国就医。鉴此,一些国际友人,协和体和海外华侨多次请求来华举办医院、诊所,聘请外籍医生来华行医。为适应改革和开放的需要,特制订如下制定:
  一、关于外国人和华侨来华开办医院、诊所问题
  1.外国人为利用我国医疗市场,在我国独资经营医院或诊所,开展盈利性的外宾医疗服务,这将会冲击我国现有的和将要开展的外宾医疗工作,影响我国经济利益,不宜同意。
  2.对海外华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拟在家乡或其他地方独资兴办医院、诊所者,可选择一、两家试点,试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部有关部门解决。
  3.对外国人和华侨要求与我合资、合作建医院、诊所者,可选择一、两家合作条件优惠的合作者进行试点。
  4.在华试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诊所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并自身平衡外汇、自负盈亏。医疗收费价格可以实行优质优价或参照国标标准拟定。所需医务人员和职工以招聘我国医护人员为主,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内标准。
  二、关于审批权问题
  1.中外合资、合作医院、诊所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技术性问题由卫生部审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2.海外华侨在国风独资兴办医院、诊所的申请由卫生部签署意见后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3.中外合资、海外华侨独资所办的医院、诊所需聘请少数外籍医生,其执业行医资格由卫生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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