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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财政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1-6-12
【法律文号】:(91)财商字第189号 【执行日期】:1991-6-12
财政部 劳动部
(91)财商字第189号
【字体:  
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你们银函(1991)48号《关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第二期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函》收悉。经与你行多次协商,同意1991年~1993年期间,对你们所属印制公司在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的同时,继续实行“三保一挂”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公司“三保一挂”的承包内容有:
  1.保国家贷币印制品种、数量、质量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完成,以年度下达计划为考核指标;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保缴纳所得税及税后承包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
  2.印制公司实行工资、奖金“分挂分提”的办法,即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完成年度货币印制计划和上缴税利(所得税、承包上缴利润和超基数上缴利润)复合挂钩,奖金仍在留利中提取,使用的效益工资及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复合挂钩的比例为四六开,即职工工资总额的40%与完成货币印制计划挂钩,企业完成年度计划,按2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60%与上缴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8,即企业上缴税利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60%部分)增长0.8%,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60%部分)相应下浮。复合挂钩后的新增效益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
  4.承包期间,企业完不成上缴税利(包括所得税和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不得提取效益工资。
  5.核定印制公司1991年挂钩工资基数为42353.32千元。
  二、鉴于印制企业是印制货币的特殊企业,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同意每人每个工作日按1元标准给予补贴,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三、承包期内,除因国家税种、税率变动,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可考虑调整利润基数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予调整。凡国家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在5%以上,从而导致造币成本较大幅度上升而发生的财务负担问题,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同意后,对人民银行钞币印制费作适当调整。
  四、承包期间印制公司如完不成下列指标,要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1.国家指令性商品计划没有完成,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指标时,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2.技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固定资产增值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3.如发生安全事故,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五、印制公司总承包后,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承包,并在企业内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以保证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六、为切实落实印制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人民银行和印制公司鉴定承包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协议书和印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确定的承包方案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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