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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8-12-29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1998]172号 【执行日期】:1998-12-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劳社部函[1998]172号
【字体:  
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铁道部:
  你部《关于请核定1998年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和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函》(铁劳卫函[1998]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铁路运输、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挂钩的比重各为50%;同换算量上交税金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分别为1:1和1:0.75。
  同意广铁集团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的运输总收入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的运输总收入挂钩的比重各为50%;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分别为1:1和1:0.75。
  二、同意你部运输多种经营企业、部直属多经企业(包括华铁置业总公司、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华运旅行社、中铁建设开发中心、上海浦东铁路集团、中铁进出口公司)纳入总挂钩范围。请你部在理顺主业与多种经营企业关系的基础上,强化对多种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国家的工资管理政策,严格清理整顿各种工资外收入。
  三、核定你部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换算周转量基数为1642942百万吨公里。上交税金基数为596502万元;运输总收入基数为826594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494840万元。
  四、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请你部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部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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