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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颁布日期】:1981-6-1
【法律文号】:(81)劳险字13号 【执行日期】:1981-6-1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81)劳险字13号
【字体:  
关于退休退职到深圳、珠海市的职工,可否加发当地的生活津贴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沪劳(81)资创字第47号函收悉。关于你市退休、退职到深圳、珠海市的职工,可否加上当地的生活费津贴计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问题,经研究认为,上述津贴是一种地区生活费补贴,可以按照处理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办法办理,即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地区生活费补贴可以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从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其原来享受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应发未发的金额,应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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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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