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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2-12-11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2]385号 【执行日期】:2002-12-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事局
津劳局[2002]385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经人事部门批准使用,且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二、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凡用人单位1993年1月1日以前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从1993年1月1日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后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从起薪当月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和比例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缴费基数以临时聘用人员上年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按下限缴费,高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具体缴费比例是:1993年度单位18%、个人2%,1994年1月至1997年3月单位20%、个人4%,1997年4月至1998年12月单位20%、个人5%,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单位20%、个人6% ,2002年1月以后单位20%,个人7%。
  三、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是由临时聘用人员本人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到相关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可将单位缴纳部分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由本人一并缴纳。对于临时聘用人员中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档案关系的,可委托人才、职介机构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于临时聘用人员是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将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工资一起支付给下岗职工本人,由下岗职工通过原单位按规定缴费;
  对于临时聘用人员中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可由农业户口从业人员本人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才、职介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临时聘用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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