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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 【颁布日期】:1982-12-7
【法律文号】:[82]活字第193号(已全文) 【执行日期】:1982-12-7
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
[82]活字第193号(已全文)
【字体:  
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

  (65)险字第760号文是我部复黑龙江省的函。函中首先明确职工在正常工作中患病死亡的,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照顾的必须有以下几个前提:
  1.由于工作确实需要而领导安排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突然发病造成死亡的;
  2.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如火车司机、轮船司机等)去抢救治疗而死亡的;
  3.职工患病并有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而由于非本人参加不能完成某项紧急任务,领导安排其带病坚持工作,突然发生病变死亡的。
  上述情况,经职工群众讨论,党委同意,可以作为特殊情况,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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