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婚后应采用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禁止超越《许可证》规定服务基础上的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和性保健用品销售等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㈠城镇居民按照夫妻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㈡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分别以其所在县(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月征收其至生育间隔期间满所剩时间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