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9-26
【法律文号】:政府令105号 【执行日期】:2002-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令105号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邮政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成片改造以及乡村建设,应当按照邮政建设规划,同步建设邮政设施。
  火车站、大型汽车站、机场、开放口岸、旅游区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依照城市规划建设邮政设施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出资配套建设的,邮政企业应当按其房屋单项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邮政设施用房必须用于办理邮政业务,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条 邮政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在方便用户的地方设置邮筒、邮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用房或者迁移邮政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保证邮政服务的情况下进行安排,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应当设置邮政信报箱,邮政信报箱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所需要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文的通知
·关于修订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文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