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证邮政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建设、邮政报务和邮政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邮政工作。自治州、市(地)、县邮政部门在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