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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1-10-21
【法律文号】:民电[1991]453号 【执行日期】:1991-10-21
民政部
民电[1991]453号
【字体:  
关于对新疆自治区人民保险公司组织召开全疆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十月八日《关于养老保险会议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如下:
  国务院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国发[1991]33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最近民政部在山东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民政部在山东试点工作的经验,进一步讨论研究《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对下步工作作了部署。由于时间较紧,没有通知几个较远的地区出席会议。但会议文件和材料随后寄到。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当前重要的问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进一步理顺关系,改变政出多门的混乱状况,为下一步改革打好基础。民政部不同意大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承办的做法。因此,对新疆自治区保险公司继续插手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请你厅积极与人事、劳动等部门联系,并按民办[1991]186号函的精神,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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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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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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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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