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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1-11-25
【法律文号】:民办发[1991]29号 【执行日期】:1991-11-25
民政部
民办发[1991]29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过各地共同努力,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但各地纷纷反映,正常的工作安排部署受到严重干扰。现将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坚定地按国务院的分工履行职责,不要受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国务院已有明确分工。民政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必须坚定地执行国务院的决定,不执行或犹豫都是失职。有干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立即排除,以免造成混乱,给养老保险事业造成损失。
  二、对于干扰政府履行职能的做法要坚决抵制。一些地方保险公司说他们是依据国务院(1984)151号文件开展养老保险的,事实上这个文件并没有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相反,国务院正式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33号),对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作了规定,其第2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不适用于社会保险。”就是说对保险公司不插手社会保险国务院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对于肆意干扰政府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当前在农村一些地方,已多次出现无视改革目标和政策导向,用商业保险的观念和办法来插手社会养老保险,见钱就收,甚至大量动用集体积累给一少部分人投保,这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将造成混乱和困难。如果再有这种现象发生,各地民政部门应向党委和政府如实汇报,予以严肃批评和制止。
  以上通知精神,请各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并迅速传达,贯彻落实到基层,并将贯彻情况报告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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