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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9-29
【法律文号】:政府令106号 【执行日期】:2002-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令106号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转制的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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