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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2-17
【法律文号】:民电[1992]34号 【执行日期】:1992-2-17
民政部
民电[1992]34号
【字体: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问题给辽宁省民政厅的复函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2月11日电告:“辽宁下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方针、政策,保险公司负责资金的筹集和运营。”经研究,意见如下:
  1、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33号文件有明确规定,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已制定并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辽宁的做法,与国务院的决定和民政部基本方案的做法不符。也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关于“本条例不适用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下,政策管理与经办分割在两个不同系统,必将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严重妨碍这项工作的顺利发展。
  2、保险公司是必须向国家交纳税收和利润,并靠盈利而自身发展的企业。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本身不含由企业来提取税收和利润的部分。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性质,决定了这项基金不宜由企业来筹集和经营。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对于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也不是交由保险公司筹集和经营的。
  3、关于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的问题,部里已发了一系列文件。建议你们向省政府汇报,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和民政部的意见,考虑辽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
  以上意见,同时抄送沈阳、大连两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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