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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2-18
【法律文号】:民电[1992]37号 【执行日期】:1992-2-18
民政部
民电[1992]37号
【字体: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有的地方民政部门电告,一些地方的保险公司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对于这种做法,我们意见如下:
  1、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1991)33号文件有明确规定,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已制定并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上述做法,与国务院的决定和民政部基本方案的要求不符,也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有关“本条例不适用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2、保险公司是必须按章交纳税收和利润,并靠盈利而自身发展的企业。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能上交税收和提取利润,其性质决定了这项基金不能由企业来筹集和运营。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也不是交由保险公司筹集和经营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政策行为,应由政府管理,委托事业单位经办。由保险公司经办,恰恰是政企不分、企事不分的做法。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下,政策管理与经办,人为分割在两个不同系统,必将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妨碍这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3、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贯彻了政事分开的原则。已启动运转的41个县(市),养老保险的经办,均由事业性质的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不存在政事不分的问题。
  4、关于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的问题,民政部已发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民政部的要求,主动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推向前进。
  以上意见,请迅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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