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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2-25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2]65号 【执行日期】:1992-2-25
民政部
民办函[1992]65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转发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山东省烟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试点取得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正在全市全面展开。最近,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烟政发[1992]10号)。现将这个决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工作中参考,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向前进。

  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民政部1991年在我市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并召开会议推广了经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和民政部的部署,市政府研究决定,到1992年底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此,特作以下决定: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承担的重大责任,是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这一重大改革,对于调节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巩固工农联盟,缩小城乡差别,加强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都有着重大意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基本养老制度,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从低标准起步,逐步建立起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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