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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3-18
【法律文号】:民电[1992]66号 【执行日期】:1992-3-18
民政部
民电[1992]66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分工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各地来电反映,一些地方保险公司以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保险公司经理会议上的讲话,否定国务院33号文件有关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决定。我们所看到的讲话原件,系保险公司会议秘书处整理的一份“会议材料”,并注明“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仅供参考”。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在座谈会上,保险公司汇报民政部门也在农村搞养老保险,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对于这个问题,按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办。当然,在保险公司整理的“会议资料”上,没有此文。对此,我们于3月17日再次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国办答复: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分工问题,国务院是慎重决策的,没有新的精神,要以国务院的决定和正式下发的33号文件为准。民政部应该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切实负起责任。
  以上特通报各地,并请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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