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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3-19
【法律文号】:民电[1992]68号 【执行日期】:1992-3-19
民政部
民电[1992]68号
【字体:  
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给河北省民政厅的电报

  河北省民政厅转获鹿县民政局:
  关于获鹿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3月初,县里同志来民政部时,张朴同志的意见是明确的,即:资金的保值增值,除委托民政部代购国家债券外,当地银行若可以支付达到地值要求的利率,也可以存当地银行。但是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必须与银行签定协议,并报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基金管理有关事宜,民政部(1992)58号通知已作明确规定,请按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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