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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3-20
【法律文号】:民电[1992]72号 【执行日期】:1992-3-20
民政部
民电[1992]72号
【字体:  
民政部对保险公司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来电反映保险公司以(1992)47号文件严重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于这个问题,民政部意见如下: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重要的社会政策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国务院(1991)33号文件明确规定,在政府序列的部门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职能部门是民政部,不是保险公司。民政部代表国务院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来没有委托过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二、国家对于保险公司的职能,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保险企业暂行管理条例》(国发[1985]33号),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职能“不适用于社会保险”。
  如果说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插手社会保险业务,恰恰是违反保险企业基本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确规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制定政策法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符合国务院(1991)33号文件社会保险改革有关规定的精神,不存在政事不分的问题。
  四、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无视其基本管理法规,肆意干扰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尤其是农村基层,采用商业保险的做法办养老保险,见钱就收,造成大量生产资金转为消费基金,无视国家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政策,已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各级民政部门,应履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
  五、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受到干扰的问题。3月17日民政部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国办答复: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分工问题,国务院是慎重决策的,没有新的精神,要以国务院的决定和正式下发的33号文件为准。民政部应该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切实负起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汇报,并迅速传达、贯彻落实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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