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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3-28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2]83号 【执行日期】:1992-3-28
民政部
民办函[1992]83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要求迅速制止保险公司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紧急请示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1991]33号文件下发后,为适应农村改革的形势,民政部门加快了农村社会保险改革的试点。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农村具备条件的地区的一批县(市)展开,其中已有60多个县(市)启动运转。从今年一月开始,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达成的协议,养老保险基金已不断地交财政部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政府序列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断遭到保险公司的严重干扰。在许多地方,民政部门在哪个乡村进行试点,保险公司就到那个乡村进行反宣传。有的地方,保险公司甚至在文件中提出“要人在,阵地在”,“跑步占领阵地”,破坏试点工作。许多地方保险公司无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政策,采取商业保险的作法,见钱就收,甚至动员乡村用集体资金给少数干部投保,造成大量生产资金转为消费基金。这些已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很大的混乱。最近保险公司无视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分工的决定,又发出[1992]47号文件,指责民政部门的正常工作,要求各地大力开展养老保险,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受到更加严重的干扰。
  关于保险公司的职能,国务院早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国发[1985]33号),就明确规定了保险企业的职能“不适用社会保险”。保险公司作为公司,无视其基本管理法规,任意干扰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与侵权行为。
  为了尽快改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出多门,管理混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状况,要求国务院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保险公司的上述做法。
  以上妥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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