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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4-8
【法律文号】:民办发[1992]12号 【执行日期】:1992-4-8
民政部
民办发[1992]12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转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精神和民政部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把重点放在理顺关系上,并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批准了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抓好试点工作,要求民政部门抓紧组织实施,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从而为全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创造了好的条件。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2]3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可参照江苏的做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进顺关系,加快改革步伐,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推向前进。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1992]30号
  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民办发[1991]9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稳定,解除农民的养老之忧,缩小城乡差别,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理顺关系,积极稳妥地抓好试点工作,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和支持。其他部门已经办理的农村养老保险,暂时维持现状,在农村(含乡镇企业)不再扩大养老保险业务。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2年3月11日

  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86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指示和“七五”计划提出的要求,在苏南和苏中部分富裕乡(镇)开展农村养老保障改革试点工作,到1990年全省已有27个县(市)的307个乡(镇)3870多个村,建立了养老保险补助和养老保险等制度,已有50多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70多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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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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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对农村信用联社纳入社会劳动保险的复函
·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定级问题请示的复电
·民政部关于转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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