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精神和民政部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把重点放在理顺关系上,并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批准了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抓好试点工作,要求民政部门抓紧组织实施,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从而为全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创造了好的条件。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2]3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可参照江苏的做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进顺关系,加快改革步伐,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推向前进。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1992]30号
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民办发[1991]9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稳定,解除农民的养老之忧,缩小城乡差别,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理顺关系,积极稳妥地抓好试点工作,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和支持。其他部门已经办理的农村养老保险,暂时维持现状,在农村(含乡镇企业)不再扩大养老保险业务。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2年3月11日
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86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指示和“七五”计划提出的要求,在苏南和苏中部分富裕乡(镇)开展农村养老保障改革试点工作,到1990年全省已有27个县(市)的307个乡(镇)3870多个村,建立了养老保险补助和养老保险等制度,已有50多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70多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