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支持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1991)33号文件精神和民政部文件的要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民政厅《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宁政办发[1992]19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1992]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3月7日
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国家在农村将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社会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承担的重大责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和要求民政部试点的精神,民政部已同意把我区的银川市郊区、平罗县、吴忠市、灵武县和中卫县列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现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进行。拟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银川市郊区、平罗、吴忠、灵武、中卫五县(区),1992年先行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试点,然后根据试点经验逐步推开。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其它部门不再开展新的养老保险业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宗旨,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关于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多档次,按不同的交纳年限和数额,制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要求程序简化,可操作性强。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新事物,工作量大,程序复杂且技术性强,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分工负责,民政部门要抽调专人直接参加试点工作。试点乡镇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调查研究,尽快确定试点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待征得民政部同意后开展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1992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