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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4-9
【法律文号】:民办发[1992]5号 【执行日期】:1992-4-9
民政部
民办发[1992]5号
【字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支持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1991)33号文件精神和民政部文件的要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民政厅《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宁政办发[1992]19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1992]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3月7日

  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国家在农村将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社会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承担的重大责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和要求民政部试点的精神,民政部已同意把我区的银川市郊区、平罗县、吴忠市、灵武县和中卫县列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现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进行。拟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银川市郊区、平罗、吴忠、灵武、中卫五县(区),1992年先行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试点,然后根据试点经验逐步推开。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其它部门不再开展新的养老保险业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宗旨,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关于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多档次,按不同的交纳年限和数额,制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要求程序简化,可操作性强。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新事物,工作量大,程序复杂且技术性强,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分工负责,民政部门要抽调专人直接参加试点工作。试点乡镇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调查研究,尽快确定试点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待征得民政部同意后开展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199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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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我区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我区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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