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坚决贯彻国务院[1991]33号文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2]58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理顺了工作关系,解决了试点地区的机构编制,并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内政发[1992]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盟、哲盟行政公署,赤峰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负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最近,民政部确定在我区苏尼特左旗、通辽市、东乌珠穆沁旗和元宝山区进行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牧区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搞好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对促进我区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意义重大。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认真研究制定规划,搞好综合协调,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并取得经验,为推动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个好头,创造条件。
开展试点工作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委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苏木)、村(嗄查)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管委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旗县(市)成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办公室(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械,编制三至五人,经办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乡镇(苏木)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村(嗄查)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