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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2-5-4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2]127号 【执行日期】:1992-5-4
民政部
民办函[1992]127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坚决贯彻国务院[1991]33号文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2]58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理顺了工作关系,解决了试点地区的机构编制,并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内政发[1992]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盟、哲盟行政公署,赤峰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负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最近,民政部确定在我区苏尼特左旗、通辽市、东乌珠穆沁旗和元宝山区进行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牧区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搞好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对促进我区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意义重大。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认真研究制定规划,搞好综合协调,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并取得经验,为推动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个好头,创造条件。
  开展试点工作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委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苏木)、村(嗄查)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管委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旗县(市)成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办公室(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械,编制三至五人,经办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乡镇(苏木)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村(嗄查)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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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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