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在全国部分地方展开。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条件。我部与中央编委办公室会签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民办发[1992]10号文件)。请你们与编制部门联系,尽快解决试点县(市、区、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现将河北省民政厅和编制办《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编制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编制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编委办公室、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经民政部、省政府批准获鹿县等五十三个县(市、区、场),为全省的试点单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计划生育的配套措施。由于这项工作是民政部门新开辟的工作领域,且涉及面广,周期性长,业务量大,加强这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事业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编制部门要依据本地实际,对经民政部、省政府批准并启动运转的试点县(市、区、场),可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其人员的经费由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中开支。